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打工,住济南市南部山区**街道**庄**号。2011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2017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胡某某为寻找盗窃目标,驾驶车辆来到济南市历城区**街道蟠龙别墅区。2019年10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戴头套、手套、手持手电筒,翻墙进入蟠龙别墅4-1-6号、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破坏院内监控后,破窗进入别墅内,在别墅客厅的酒柜内盗窃53度新飞天茅台白酒两瓶、52度浓香型五粮液白酒一箱、52度“金碧辉煌”五粮液白酒两箱。事后,被告人胡某某将盗窃的52度浓香型五粮液白酒中的5瓶销赃,得赃款3600元。
经鉴定,涉案的新飞天茅台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涉案的52度浓香型五粮液白酒每瓶1300元,涉案的52度“金碧辉煌”五粮液白酒每瓶200元。被告人胡某某盗窃总价值10200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7张;
4.换押证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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