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377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76********,汉族,初中,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住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各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巢湖市天巢广场附近盗窃他人电动车两辆及钥匙三串。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244元。
1.2020年6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步行至巢湖市天巢广场**茶行门口,发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茶行门口的一辆蓝黑色华承牌电动车钥匙未拔,遂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将该辆电动车及一串钥匙盗走。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76元。
2.2020年7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步行至巢湖市天巢广场大榕树网咖门口,发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网咖门口的一辆黑色大阳牌电动车钥匙未拔,遂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将该辆电动车及两串钥匙盗走。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68元。
2020年7月9日,被害人何某某在巢湖市向阳菜市场附近将被盗华承牌电动车自行找回。2020年7月27日,巢湖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胡某某处扣押大阳牌电动车一辆,钥匙三串,并于2020年7月27日、28日分别发还给各被害人。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巢湖市向阳菜市场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金晶
检察官助理:潘尚峥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