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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乡**庄村委**庄,住址同上。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4日平舆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6时10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在平舆县解放街中段新时尚购物广场购物时见到钥匙一串,后其通过钥匙上的遥控器找到一辆台铃牌两轮踏板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盗走。经评估,胡某某所盗电车价值22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胡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一份;胡某某、祝某某二人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各一份;无前科证明; 收据;上海朝为电动车防盗装置;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长途汽车售票信息;平舆县**派出所情况说明;平舆县司法局情况说明;平舆县****庄村委证明;

2.证人祝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讯问视频光盘三张;查获赃物视频光盘一张;盗窃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文艺

2020年9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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