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贷款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会**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东莞市南城区西平旺角香港茶餐厅以办理贷款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殷某某信任后由胡某某操作殷某某的手机,并由殷某某输入支付密码。胡某某通过该方式从殷某某手机支付宝以扫码消费的方式盗走5232元人民币。得手后,胡某某将转账记录删除后将手机交还殷某某并离开。2019年11月4日15时许,公安机在旺角香港茶餐厅将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支付宝消费截图等书证,监控视频,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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