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惠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8日14时2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在受害人程某某位于吉隆镇**宾馆后门的出租屋内,趁程某某睡觉时拿其的手机利用其指纹解锁,盗走微信绑定的建设银行卡内19000元人民币。于2019年8月15日16时左右,公安机关在吉隆镇商贸城**出租房***号房抓获被告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思益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卷四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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