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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97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0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底某天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停车处,用螺丝批将被害人农某某的一辆黑色松吉牌电动车前盖拆开并接通电源后盗走。经鉴定,该涉案松吉牌电动车案发时价格为人民币2548元。

2019年6月初某天 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停车处,用螺丝批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黑色本铃牌电动车前盖拆开并接通电源后盗走。

2019年6月中旬某天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小区停车棚,用螺丝批将被害人郑某某的一辆黑色绿能牌电动车前盖拆开并接通电源后盗走。经鉴定,该涉案绿能牌电动车案发时价格为人民币21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情况说明、发票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刘某某、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73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先亮

2019年10月31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案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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