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0********,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路**小区**栋**单元门口,发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达飞尔牌女式摩托车后,便以出售废旧摩托车的名义联系上代某某(另案处理),代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现场,二人采用绳子牵引的方式,将该摩托车牵引至代某某的摩托车修理店。后胡某某以180元钱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售卖给代某某。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达飞尔牌摩托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00元。
2、2020年5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原边贸市场对面马路旁,发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爵牌男式摩托车后,便以出售废旧摩托车的名义联系上代某某,代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现场,二人采用绳子牵引的方式,将该轩马牌电动车牵引至代某某的摩托车修理店。后胡某某以280元钱的价格将该摩托售卖给代某某。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豪爵牌摩托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00元。
3、2020年5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小区**期**栋前,发现被害人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轩马牌电动车后,便以出售废旧电动车的名义联系上代某某,代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现场,二人采用绳子牵引的方式,将该轩马牌电动车牵引至代某某的摩托车修理店。后胡某某以270元钱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售卖给代某某。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轩马牌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05元。
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三辆被盗摩托车和电动车均已发还三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代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郑某某、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提取笔录及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
6、视频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胡某某有被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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