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村**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4日15时,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路**湾**路公交车站台扒窃受害人上衣左侧口袋内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手机一部。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6月30日22时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锟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中取保候审,电话15969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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