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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1〕84号

被告人胡某某,,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邯郸县**乡**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号**店收银台处,乘店内前台暂时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朱某某的价值人民币4410元的“苹果”牌iPhonell手机1部。

归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被盗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苹果”牌iPhonell手机1部(照片)等物证;

2.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钱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1年3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洪升

2021年3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郸城县,联系电话18436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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