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209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曾因盗窃,2019年5月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十日;2020年6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5月9日因盗窃工地铁质扣件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6月13日因盗窃铁质扣件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0年7月10,被告人胡某某在南昌县**工地盗窃铁质扣件共计150个,盗窃后被工地人员发现而被抓。上述被盗窃的扣件经扣押后,依法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莉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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