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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7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镇**村**社,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乡**分场。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天威东路961号北京电小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电动摩托车,在更换电瓶时,乘无人看管之机,盗窃该公司锂电瓶一块。

2、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天威东路961号北京电小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使用相同的方法,盗窃锂电瓶三块和充电器两个。

3、2020年6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天威东路961号北京电小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使用相同的方法,盗窃铅酸电瓶一块,并以180元价格变卖给保定市六道口南侧修电动车门脸。

4、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天威东路961号北京电小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相同的方法,盗窃铅酸电瓶一块时,被该公司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锂电瓶四块、铅酸电池二块、充电器二个,共计价值人民币62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良

2020年8月1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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