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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6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乡**庄**排**号,住河南省新乡市**区**乡**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陶明辉、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将案件第一次退回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补充侦查,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于2019年12月13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将案件第二次退回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补充侦查,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于2020年2月2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其一辆豫G7****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携带螺丝刀、塑料油桶和吸油的塑料管,多次到新乡市**区境内盗窃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将盗窃的柴油存放其家中或者予以出售,犯罪数额为10268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车至新乡市****大道与**交叉口向北一百米处路西,看到路边相隔不远停放的一辆冀DY****货车和一辆豫GD****半挂车后,趁两车内司机被害人徐某某和赵某某睡觉之机,先将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冀DY****货车油箱盖撬开,用塑料管将车内0号柴油盗走4桶共计100升,后又采取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豫GD****半挂车油箱内0号柴油盗走4桶共计100升。经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局(以下简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鉴定,被盗的200升柴油共价值1288元。

2、2019年5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车至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村西107国道立交桥北侧,看到路边停放的一辆鲁Q1****红色货车后,趁该车内司机被害人李某某睡觉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鲁Q1****货车油箱盖撬开,用塑料管将车内0号柴油盗走4桶共计100升。经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鉴定,被盗的100升柴油价值614元。

3、2019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车至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大道**村口向西一百米处,看到路北边停放的两辆中卡货车后,趁两车内无人之机,先后将被害人刘某某和范某某的两辆货车油箱盖撬开,用塑料管将两辆车内0号柴油分别盗走2桶共计100升。经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鉴定,被盗的100升柴油价值614元。

4、2019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车至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大道**村口西侧,看到路边停放的一辆豫HK****货车后,趁车内司机被害人韩某某睡觉之机,将被害人韩某某驾驶的豫HK****货车油箱盖撬开,用塑料管将车内0号柴油盗走4桶共计100升。经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鉴定,被盗的100升柴油价值608元。

5、2019年6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车至新乡市平原示范区107国道东侧**村口向北三百米处,看到路边停放的一辆豫HJ****半挂车后,趁车内司机被害人韩某甲睡觉之机,将被害人韩某甲驾驶的豫HJ****半挂车油箱盖撬开,用塑料管将车内0号柴油盗走5桶共计125升。经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鉴定,被盗的125升柴油价值760元。

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19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还驾驶该辆五菱宏光面包车在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金水电缆厂大门附近、北环路等处多次盗窃货车油箱内柴油。被告人胡某某盗窃的柴油除了三次以每桶130元的价格卖给该区****村村民苗某某14桶柴油得款1820元、两次卖给西磁村村民许某某7桶柴油得款910元、卖给来其村割麦的收割机上2桶柴油和自用4桶柴油外,其余的柴油均存放其家中。2019年6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107国道东侧原阳服务区南口,在路边停的一辆货车上盗窃一桶25升柴油后开车回家时,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民警发现并对其进行抓捕,被告人胡某某将车开到其家门口后下车跑掉,该大队民警从该辆面包车上及被告人胡某某家中共查获12个25升满桶柴油的油桶、1个1000升样式装柴油的圆型油桶和10个空油桶,共计1050升0号柴油,并将该辆面包车及2根塑料管扣押。经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鉴定,被盗的1050升柴油价值6384元。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五菱宏光面包车、油桶、塑料管;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许某某、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查获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明细、手机通话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盗窃的部分赃物已追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巧丽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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