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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978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吉昌镇吉昌村吉汉二社。2013年3月2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8日至2017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等人(均已判决)担任老板,组织利用网络某某台以介绍网络兼职为名,利用“YY”语音等聊天工具,通过收取会员费、培训费、购买服务器费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胡某某主要负责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饮食、接送等后勤工作以及打点当地社会关系,其参与期间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7万余元,其个人非法获利20万余元。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长春市**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支付宝账户资金流水、诈骗资金流向、金额统计表、农业银行开户信息、被害人钱某某的学生证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钱某某、翟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同案犯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超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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