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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2000********,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区**村**组**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三亚市**区**安置区**号酒店宿舍停车场处伺机盗窃,发现被害人侯某某停放在停车场处的一辆白色小牛牌电动车坐垫未锁紧,内放有该电动车的钥匙,胡某某随即将车坐垫打开,用车钥匙启动该电动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201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白色小牛牌电动车一辆、电动车电瓶一个;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提取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量刑情节证据:归案情况说明、违法人员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72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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