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罗田县,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至本市东西湖区**办事处**工地处,使用钳子将被害单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地孵化器B地块项目部架设在该工地施工区域塔吊上的120米**牌长铜芯电缆线割断后藏匿于该工地生活区域。后被告人胡某某在搬运电缆线时被该工地工人发现后逃走,其将搬运的其中54.33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223元)销赃后得人民币260元,赃款已挥霍,剩余65.67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104元)被该工地工人发现后追回。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胡某某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被害单位对被告人胡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2.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谅解书及收条等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单位员工陈述;5.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频侦查报告;8.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蕊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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