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二部刑诉〔2020〕Z46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埇桥区人,住**乡**村**组。2018年曾因犯盗窃罪被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3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电影院楼下将被害人陈某某的雅马哈牌电动车盗走。经灵璧县价格中心认定,价格为970元。
2.2018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灵璧县**附近盗窃比德文电动车一辆。经灵璧县价格中心认定,价格为750元。
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被灵璧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伟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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