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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4196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镇**街**号,无固定居所。1987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0年12月2日因犯窝赃罪被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3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 4月29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9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至南平市建阳区童游桥头交警岗亭旁,将被害人真某某停放在易家宾馆楼下的紫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在将该车推至建阳区童游下马亭路口时,发现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岗亭附近人行道上的黑色卡西路牌电动车,遂将两辆电动车一起盗走。经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卡西路牌电动车价格550元(人民币,下同)。被盗紫色绿源牌电动车价格为560元。

2、2019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至南平市建阳区西街闽南大饭店楼前的巷子内,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卷帘门前的一辆银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后出售获利120元。经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立马牌电动车价格为450元。

3、2019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至南平市建阳区西街的金玉满堂巷子口处,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飞哥牌电动车盗走,后出售获利120元。经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飞哥牌电动车价格为400元。

 4、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南平市建阳区南平市建阳区中山路45号美食城一过道,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过道上的一辆卡希路牌电动车盗走,后出售获利80元。

5、2020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至南平市建阳区潭城景河花园小区2栋侧边的停车棚,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车棚的一辆绿驹牌粉色电动车盗走,后出售获利110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潭山公园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行驶证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叶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位置图。

5、鉴定意见。

6、听资料制作说明、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多次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人民法院 

检察官:鄢继灯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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