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号。曾因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公安灞桥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灞桥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公安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凌晨1时许,在西安市灞桥区南摆村7组,被告人胡某某从其家楼顶翻进邻居常某某家中,进入卧室实施盗窃时,见常某某睡在床上,因怕被发现,胡某某遂用常某某家中的一件蓝色运动上衣盖住常某某头部,将常某某惊醒,在常某某呼喊和用手乱抓、反抗后逃走。被告人胡某某对其在常某某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胡某某诊断证明和病历、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6、指认笔录、照片。
7、司法鉴定意见书。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乖盈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胡某某案件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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