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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 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9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小区**栋**室,住本市云岩区**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凌晨2时左右,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东山路“明唐网咖”内,将网吧内65号与67号电脑主机内配件影驰牌显卡两块、英特尔A牌CPU处理器两块、金士顿16G内存条两个盗走。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

2.现场辨认笔录;

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4.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苟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春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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