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11985********,山东省济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白塔区**园**号楼。2007年12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至辽阳市白塔区西大街128号棒棒贝贝热高中心店,从该店后门二楼侵入店内,盗窃店内人民币1800元、2018款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500元)一台、2012款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000元)一台、灰色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800元)一台、黑色苹果5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一部、白色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一部。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被害人屈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志强
    董  雪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