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83年10月8日被原连云港市新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又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2日被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胡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胡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大庆东路、解放东路等地,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作案3起,窃得鸡蛋、口罩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57.2元。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5日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大庆东路外婆家乡菜饭店门前窃得被害人杨某某鸡蛋一筐(重20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2元。
2.2020年3月8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与人民路交叉口的家得福超市门前窃得被害人张某某一次性口罩400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20元。
3.2020年3月8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保真超市门前窃得被害人徐某某“新绿康”牌青稞面粉一袋(重10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监控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管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19]5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国祥
检察官助理:王一铭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1333898****)现监视居住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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