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胡某某(又名胡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二安镇**村**号。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7日被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8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临时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次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孙某某、刘某甲(均已判决)通谋,欲盗窃电动车和电瓶,销售后获利。
1、2019年6月2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刘某甲在汤阴县五陵镇**村被害人宋某某院内,盗窃电动车、电动三轮车各一辆;在该村被害人韩某某家院内盗窃洪都牌电动车一辆、清大明珠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淡金色电动车一辆;在该村被害人李某某家院内盗窃标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欧王牌电动三轮车各一辆;在该村被害人姬某某家院内盗窃电动车、电动三轮车各一辆。经认定,三辆电动车、五辆电动三轮车共价值8456元。案发后,标彭牌电动三轮车、欧王牌电动三轮车均已追退,余三辆电动三轮车车架、三辆电动车车架均已找回。淡金色电动车未追回。
2、2019年6月4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刘某甲在汤阴县任固镇**村被害人王某甲家院内,盗窃电动车、电动三轮车各一辆;在该村被害人王某乙家院内,盗窃红色电动车一辆、豫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认定,该两辆电动车、两辆电动三轮车共价值2994元。案发后,红色电动车车架、豫丰牌电动三轮车车架均已找回。
3、2019年6月9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刘某甲在汤阴县五陵镇南**村盗窃被害人刘某乙家院内派勒斯牌电动车一辆;在该村吴某某家门口盗窃载有煤球的双枪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认定,双枪牌电动三轮车及所载煤球共价值2207元。案发后,该双枪牌电动三轮车已追退。
4、2019年6月20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刘某甲在汤阴县任固镇**村被害人王某丙家院内,盗窃黑马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红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捷马牌电动车一辆;在该村被害人付某某家院内,盗窃奥斯牌电动车一辆、黑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天蓝色电动车一辆;在该村被害人王某丁家院内,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经认定,三辆电动车、两辆电动三轮车价值共计4045元。黑色小鸟牌电动车、天蓝色电动车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价格不予认定。案发后,红色小鸟牌电动车车架、捷马牌电动车车架均已找回,奥斯牌电动车已追退。
5、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孙某某在内黄县井店镇**村被害人崔某某家院内,盗窃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807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追退。
6、2019年7月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孙某某在汤阴县五陵镇**村被害人潘某某家院内,盗窃电动车、电动三轮车各一辆。经认定,该电动车、电动三轮车共价值870元。案发后,该电动车、电动三轮车均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孙某某、刘某甲、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胡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保岩
检察官助理:王红艳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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