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29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2001********,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街道**居委**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5日、6日,被告人胡某某分别在罗定市素龙街道迎宾二路旧电信局门口和罗定市素龙街道潭井村委下垌村一条巷子盗窃一辆车辆号牌为粤WEQ****的灰色五菱牌面包车(价值4500元)和一台车牌为粤WGS***的女装摩托车(价值为1736元)。案发后,该面包车已发还给失主。
2.2020年6月5日, 被告人胡某某在罗定市双东街道白荷村委“老司机”家附近的巷子拿出一支可疑枪形物体和子弹放至上述盗得的面包车上,在去郁南县途中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该可疑枪形物体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可疑子弹为非制式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4.物证;5.书证;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另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开明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