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绩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3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绩溪县**镇**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两次在歙黟公路歙县**镇**路段公路边,盗窃中华蜜蜂五箱,价值人民币3307元。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经歙黟公路歙县**镇**路段时,发现路边山坡上放置有蜂箱,胡某某趁周围无人之机,将其中一箱中华蜜蜂(旧箱)搬上三轮车,运至自己在黄山市徽州区**镇**村**组北面经营的桃园内,用于桃花授粉。
2.2020年3月2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经歙黟公路歙县**镇**一水泥路段时,发现路边放置有九箱蜜蜂,因白天怕人发现,便于次日19时30分许再次来到现场,将其中四箱中华蜜蜂(新箱)窃走,运至自己桃园内与前次蜂箱放置一起,用于桃花授粉。
案发后,五箱蜜蜂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蜜蜂5箱(照片);
2.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涉案财物所作的价格鉴定意见;
6.歙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被告人胡某某活动轨迹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鹏飞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安徽省绩溪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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