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宜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8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行至宜城市鄢城办事处龙头村五组一栋五层楼房,进入被盗主张某居住的五楼,从其门口闲置的冰箱里找到张某家的钥匙,打开张某家的门进入室内,盗得现金5150元、金手镯、项链、戒指等,经宜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金手镯、项链、戒指、挂坠价值14073元。案发后,追回戒指2枚,返还被盗主张某。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亲属已退赔被盗主张某20000元,取得了被盗主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扣押、返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被盗主张某陈述;3、证人毛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辨认笔录;5、宜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辉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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