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镇**村**。2019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杨某某港(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后,结伙在我市大涌镇镇多次盗窃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727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2月21日凌晨3时,被告人胡某某与杨某某港到我市大涌镇岚田村岚田市场牌坊旁富民楼下,盗窃被害人沈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蓝色雅迪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77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二、2019年12月27日凌晨2时,被告人胡某某与杨某某港到我市大涌镇安某某村古某某街一巷6号处,由被告人胡某某负责望风,杨某某港负责动手盗窃被害人张某华停放在该处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08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三、2019年12月27日凌晨4时,被告人胡某某与杨某某港到我市大涌镇安某某村华泰路华泰公寓楼下停车处,盗窃被害人董某秀停放在该处的灰色雅迪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69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四、2019年12月29日凌晨2时,被告人胡某某与杨某某港到我市大涌镇青岗大道8号帛羽服饰楼下停车场,盗窃被害人文某翰停放在该处的哑蓝色雅迪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73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随后,公安人员在大涌镇青岗村中国石化加油站附近抓获被被告人胡某某与杨某某港,并缴获上述被盗电动车及作案工具1批。破案后,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归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第一、四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二О二О年四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及电子卷宗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物品暂扣于中某某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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