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住河北省定州市**镇西**村**号,农民。因犯有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2年11月16日被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2019年12月8日被定州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1月21日批准,于同日被定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查明:被告人胡某某自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间,以停放在小区外路边的轿车为盗窃目标,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
1、2019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在定州市明月新城小区外路旁,使用平口改锥撬开刘某甲的京Q*****东风日产轿车、王某某的冀F*****马自达轿车、杨某某的冀F*****雪佛兰轿车、刘某乙的冀F*****斯柯达轿车、陈某某的冀F*****东风日产轿车的右后玻璃,在上述五辆车中共窃得现金130余元;随后,被告人胡某某又到金世豪庭小区外大门东边便道处砸碎成某驾驶的冀F*****轿车玻璃,窃得车内少量现金。
2、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在新107国道(博陵南街景秀江山南和普霖第一城小区西边南北便道)砸碎殷某某的冀A*****哈佛轿车和曹某某的冀F*****长安牌轿车玻璃,窃得车内少量现金和一盒香烟。
3、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在景秀江山小区西边便道砸碎张军卫的冀F*****雪佛兰轿车,窃得车内少量现金。
4、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定州市书香园小区西侧一片被拆迁的院里砸碎鲍某某驾驶的冀F*****雪铁龙轿车,窃的车内少量现金,逃跑时被抓获。
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破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实施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情节恶劣,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璟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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