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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出租房**号。2016年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同日执行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3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来到本区**村被害人吴某某家,趁其家中无人,翻窗入室,将吴某某家中500余元现金和家门钥匙盗走。

2.2019年6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再次来到吴某某家,其趁家中无人之际,用前次盗得的钥匙开锁入室,将一对玉手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和十几元现金盗走。盗窃得手后,被告人胡某某来到本区**路,将一对玉手镯以45元价格卖给在此经营当铺的谢某某。

3.2019年8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来到本区,溜门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将卫生间放置的一部白色VIVO X5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盗走。得手后,被告人胡某某来到本区五一商城门口,以50元价格将该手机卖给在此摆地摊的朱某某。

4.2019年9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来到本区**组**号自建房,在三楼房间门口鞋子里发现房门钥匙,遂用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室内准备盗窃,被在卧室休息的房主陈某某发现将其抓获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照片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朱某某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5.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淮价证认[2019]307号、38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和盗窃前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雪焱

检察官助理:杜海啸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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