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卓达润,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关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27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以卓达润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并交由大关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关县看守所。
违法犯罪前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大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胡天智,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以胡天智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并交由大关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关县看守所。
违法犯罪前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大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达润、胡天智、汪某某(已另处)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二退期间,侦查机关补充起诉被告人卓某甲(已另处)。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已告知了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日,刘某甲的弟弟刘某乙在其家中举行婚礼,当晚22时许,在“结婚陪郎宴席”活动上,刘某甲和卓达润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于是引发胡天智、卓达润二人对刘某甲实施殴打并致刘某甲右眼下泪小管断裂。经大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在刘某乙家堂屋内,打架被劝离后,因刘某乙家老表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不服,遂与卓达润在刘某乙家院坝内又发生互殴,互殴过程中,卓达润致李某甲鼻子出血,李玉某乙额头出血。经大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李某乙伤情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未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卓达润、胡天智、汪某某、卓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卓达润、胡天智正、侧面照及户口证明,刑事控告书,接处警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传唤证,补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李某甲DR检查报告单及云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刘某甲昭通住院病历,卓达润、胡天智2人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情况说明,大关铁路医院情况说明,大关铁路医院门诊处方签及收费发票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卓达润、胡天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7、鉴定意见:刘某甲、李某甲所受损伤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达润以被害人刘某甲欠钱未还为由,在刘某甲的弟弟刘某乙结婚陪郎席上借故生非,发泄情绪,遂引发口角,并与胡天智一起对刘某甲实施了殴打且共同致被害人刘某甲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卓达润、胡天智2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卓达润在被人当场劝离刘某乙家堂屋后,又与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互殴,并致李某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李某乙额头不同程度受伤的事实,此行为虽达不到寻衅滋事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但也属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惩处。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光荣
2020年03月05日
附:
1.被告人卓卓达润、胡天智现羁押于大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共421页,散页9页。
3.手机光盘1张。
4.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移送函各1份,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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