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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号楼**单元**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1日被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系胡某某妻子,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利用担任“七星麻将”APP代理的身份,通过网络建立微信群“闲时娱乐(大山)”群,召集微信群友进入“七星麻将”APP进行赌博,将游戏输赢积分作为计分标准并设置规则,以群内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赌资结算,以房费名义按照每局4元的价格抽头,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3928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暂扣款收据、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光盘一张、U盘一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彦锋

2020120

附:

1.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150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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