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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等人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装修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号。2006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装修工,住**街道**三区**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快递公司员工,住嘉兴市**乡**院镇**(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4月2日、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和赖某某(另案处理)经共谋,共同出资购买“天狼”麻将作弊装置,安装在杭州市江干区**苑**棋牌室一麻将机内,约定诈骗所得由四人平分。

2019年12月29日晚上,被告人胡某甲等人使用手机配套的“VolIP”软件操控“天狼”作弊装置,从而操纵麻将牌局,骗得被害人王某某、高某某等人的人民币10100元。

案发后,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的家属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王某某对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瑶

2020年511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羁押于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被告人胡某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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