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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_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19〕811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1月24日,被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2月,又因交通肇事罪被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文县看守所。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231987********,汉族,中专文化,系贵阳市白云区交通局运管所协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住修文县**镇**街。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文县看守所。

被告人金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41983********,布依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村**组,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文县看守所。

被告人金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74********,彝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路。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文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村**组。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修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1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村**组115号,2017年11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修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200元;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文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1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村**组**号。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文县看守所。

被告人金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77********,彝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住贵阳市白云区**镇**村**组**栋。2019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1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村**组,2019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路**号,住修文县**镇**房。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文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住修文县**镇**栋**号。2019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樊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5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住修文县**镇**。2017年11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修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200元;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乡**村**组;住修文县**镇**路**号**楼。2019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村**组。2019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2019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樊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村**房。2007年2月,因犯抢夺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洪某某、金某甲、金某乙、陈某甲、王某甲、张某甲、金某丙、张某乙、吴某甲、杨某甲、樊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周某甲、樊某乙、夏某甲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一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从2016年起,被告人胡某甲用自己私家车从事修文至白云路段非法营运(俗称跑黑车),与同样在此路段从事非法营运的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陈某甲、王某甲、吴某甲、李某甲、樊某甲等纠集在一起,并通过拉拢、腐蚀,时在贵阳市白云区交通局运管所当协管员的被告人洪某某也加入其中,并利用其手中的职权为非法营运提供庇护,2016年9月7日,在被告人樊某甲的入伙仪式上,被告人胡某甲组织从事非法营运的所有司机参加,被告人胡某甲将所有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组织起来成立了一个车队,并取名“平安车队”,被告人胡某甲自任车队长,公布了加入该车队的规矩,每月收取每车200元信息费,有组织的从事非法运营,标志着一个以非法营运为目的的犯罪团伙正式成立。

随着以被告人胡某甲为首的所谓“平安车队”的不断发展和壮大,有组织的实施犯罪来控制、垄断修文至白云路段的非法营运,严重扰乱了修文县至白云区路段公交车的正常经营秩序,公然掠夺国家公共交通资源,甚至组织车队成员故意挑衅公交车驾驶员并对其实施殴打,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长时间堵塞交通,影响极为恶劣,标志着该团伙逐步形成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从2018年起,该犯罪组织成员在被告人胡某甲、洪某某的组织领导下,为控制、垄断修文至白云路段的非法营运,采取殴打、威胁、辱骂、夹车、驱赶等手段,对在该两个地点停车侯客的其他非法营运的驾驶员以及合法出租车驾驶员进行多人、多次侵犯;或由该组织成员向被告人洪某某恶意举报,被告人洪某某则利用职权带队明查暗处,通过有组织的非法营运、敲诈勒索聚敛钱财近百万元,为达到长期垄断、控制修文至白云的非法营运,该犯罪团伙有组织的实施了寻衅滋事15起;聚众斗殴3起;敲诈勒索9起,阻碍执行职务2起;致2人轻微伤,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胡某甲、洪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陈某甲、王某甲、张某甲、金某丙、张某乙、吴某甲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杨某甲、樊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周某甲、樊某乙、夏某甲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实现对修文至白云路段非法营运的非法控制及行业垄断,严重破坏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及相关企业的经营秩序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该组织的具体犯罪事实及违法事实如下:

(一)非法经营罪

2016年9月--2019年1月,被告人胡某甲、洪某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被告人胡某甲的主导下,先后将同样从事非法营运的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陈某甲、王某甲、张某甲、金某丙、张某乙、吴某甲、杨某甲、樊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周某甲、樊某乙、夏某某等组织起来,组建所谓“平安车队”,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非法敛财为目的,公然从事修文至白云路段的非法营运,经司法审计,该犯罪组织共计获利801720.00元。

(二)寻衅滋事罪

1.由于“平安车队”的非法营运严重影响了修文至白云路段的公交车经营秩序,导致“平安车队”和公交车之间的矛盾激化。2017年11月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金某乙、陈某甲、王某甲、樊某甲,吴某甲,王某甲等相约去被告人洪某某家为其父过生日,在聚集的过程中,被告人樊某甲为挑衅公交车故意将车辆停靠在修文县医院门口,致公交车驾驶员胡某乙驾驶的公交车被挡,公交车驾驶员胡某乙就按喇叭,被告人樊某甲不但不让行反而辱骂胡某乙,双方发生争吵,按照被告人胡某甲对组织成员的约束以及事前的安排,被告人金某乙、陈某甲、王某甲率先冲上去与被害人胡某丙抓打,而被告人樊某甲则将被害人胡某丙抱住使之无法反击,被告人胡某甲则带着被告人吴某甲、李某甲等人冲上去围殴被害人胡某丙致其受伤,并导致长时间交通堵塞,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乙所受伤害程度为轻微伤。

2.被告人胡某甲、洪某某为加强对修文至白云非法营运的控制和垄断,对其他非“平安车队”成员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打压,除了由被告人洪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明查暗处之外,主要由该组织成员,按照该组织的规定以及被告人胡某甲对组织成员的约束,对在修文至白云线路上其他非法营运的车辆,只要见到就必须驱赶,否则将被处罚。2016年10月至案发,该组织成员金某乙、陈某甲、王某甲、张某甲、金某丙、张某乙、吴某甲、樊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在被告人胡某甲的组织、指挥及直接参与下,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对非“平安车队”成员从事修文至白云路段非法营运的驾驶员罗某某、杨某甲、翟某甲、杨某丁、陈某丁、陈某权、宋某某、丁某某,苏某某、刘某超、陈某丙、汪某某、蒋某甲等实施阻扰或殴打、辱骂进行驱赶,大多数驾驶员屈从于该组织的淫威而不敢继续在这条线上从事非法营运。

3. 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胡某甲因听人说郑某某打着自己的旗号在运管帮人拿车从中收取好处,双方在白云区相遇后发生争执,傍晚、被告人胡某甲在县医院门口找到郑某某,遇郑某某与付某某、刘某五三人一起,被告人胡某甲先是上前无故殴打付某某,接着又动手殴打郑某某至郑某某逃离现场。

(三)聚众斗殴罪

1.2019年1月,因修文公交车司机向有关单位举报致被告人胡某甲组织所谓“平安车队”的非法运营被查处,被告人胡某甲及该组织成员怀恨在心。1月16日,被告人胡某甲组织被告人金某甲、王某甲、吴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杨某甲、李某甲、樊某乙、陈某甲、夏某某等在黔辣子聚餐并商量应对公交车办法。胡某甲安排:一会经过县医院白修线红绿灯处时故意喊白云白云,如果公交车的骂我们就同他们骂,如果打起了,我们就同他们打。商量好后,被告人胡某甲带被告人金某甲、王某甲、吴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杨某甲、李某甲、樊某乙、陈某甲、夏某某等聚集到修文县医院往白修线红绿灯转弯处。由陶某某冒充乘客,被告人樊某乙开被告人陈某甲的车上客。公交车工作人员杨某丙等人看见他们喊客,遂与被告人胡某甲、夏某某等争吵。被告人胡某甲、夏某甲辱骂、挑衅公交车工作人员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甲率先冲上去打公交车工作人员,被告人夏某甲、王某甲、金某甲、樊某乙、陈某甲等也跟着冲上去殴打公交车工作人员。同时,被告人胡某甲、金某甲微信通知该组织“平安车队”人员,通报已与公交车工作人员发生打架并要求马上赶往打架地点帮忙,经在场其他人员的劝解以及处警警察到现场,斗殴被平息,公交车工作人员杨某丙被打伤,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丙所受之伤为轻微伤。

2.2017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甲、金某乙、王某甲认为从事非法营运的驾驶员罗某某在白云区大树脚抢了胡某甲生意,就在白云区公安局附近殴打罗某某。罗某某被打后,就告诉了侄子靳某某和儿子罗某甲。靳某某和罗某甲就在修文打了被告人胡某甲。被告人胡某甲被打后,通过微信群召集车队全体成员在修文加气站附近,被告人金某甲、陈某甲、王某甲、张某乙、张某甲、金某乙、金某丙、周某甲、吴某甲、李某甲、樊某甲等聚集到加气站后,因未找到靳某某、罗某甲未果。

3.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洪某某白云运管一同事因在一洗车场和人发生矛盾,电话通知被告人洪某某安排人帮忙打架,被告人洪某某通知被告人胡某甲,安排“平安车队”的驾驶员参加。按照被告人洪某某的通知,被告人胡某甲通过微信,通知全体车队成员到观山湖金岭派出所门口集中,接被告人胡某甲通知后,被告人樊某甲、樊某乙、陈某甲、王某甲、李某甲、金某甲、金某乙、金某丙、张某甲、张某乙、吴某甲、周某甲、杨某甲等人在被告人胡某甲的带领下来到观山湖金岭派出所门口集中,因派出所及时介入协调而未发生斗殴。

(四)敲诈勒索罪

“平安车队”发展成为黑社会犯罪组织后,为进一步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洪某某通过被告人胡某甲,安排组织成员,通过“钓线”、“做货”等手段,恶意举报其他非法营运的驾驶员给被告人洪某某查处。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将所查获车辆交单位按正常程序处理,而是与被告人胡某甲里应外合实施敲诈勒索。所得财物,一部分被被告人洪某某、胡某甲私分,分给运管工作人员(协勤)。

1.被告人洪某某为敲诈勒索车牌号尾数为293的非法营运驾驶员魏某甲,叫被告人胡某甲安排“平安车队”成员钓293的线,被告人洪某某还单独安排被告人陈某甲钓293的线。2017年7月的一天,魏某甲驾驶贵J****3号白色比亚迪轿车被“钓线”,在白云区大树脚非法营运时被白云区运管的协勤靳某甲(另案处理)查获,魏某甲将被查之事电话告知其兄弟魏某乙,魏某乙找到被告人洪某某后,被告人洪某某告诉其需要被告人胡某甲才能取车,后魏某乙找到被告人胡某甲,双方约定交6000元拿车。被告人洪某某、胡某甲用敲诈勒索所得之6000元钱请白云区运管的人吃喝玩乐。

2.2018年6、7月一天,杨某甲在白云区非法营运被白云运管林某(另案处理)等人查获,杨某甲就联系被告人洪某某帮忙,被告人洪某某要求杨某甲找被告人胡某甲,后被告人胡某甲带着杨某甲到白云运管所内将车拿回,在回修文的路上,被告人胡某甲就要求杨某甲给运管人员每人买一条烟,杨某甲花1800元买了4条福贵香烟交给被告人胡某甲,被告人洪某某将该烟分给参加查车的运管协勤一人一条。

3.2018年10月16日,吴某某驾驶贵A****5号车辆到白云区大树脚办事,被告人洪某某即安排当时与吴某某在一起聊天的被告人樊某甲想办法搞吴某某的钱。被告人樊某甲告诉被告人洪某某,吴某某不是“跑黑车”的,被告人洪某某即安排被告人樊某甲“做货”,按照被告人洪某某的安排,被告人樊某甲即说服吴某某拖两个客人赚点油费,还帮忙喊了两个乘客给吴某某拉回修文。吴某某开车走后,被告人樊某甲就将吴某某的行车路线、车牌号告诉被告人洪某某。被告人洪某某带林某、王某甲(另案处理)在曹关收费站处将吴某某查获,吴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樊某甲帮忙,在得到被告人洪某某的应允之后,让吴某某拿4000元了事,吴某某用微信转4000元给被告人樊某甲,被告人樊某甲从中获得500元,当晚,被告人洪某某将该钱分给参加查车的协勤每人300元,剩下的用于安排被告人胡某甲、樊某甲以及修文运管人员吃饭。

4.2018年10月28日早上,非法营运驾驶员付某某驾驶贵A****9号车,在白云区大树脚红绿灯处非法营运时,被被告人洪某某带白云区运管协勤林某、王某甲等人“钓线”查获,之后付某某打电话给和其一起非法营运的驾驶员郑某某,请其帮忙拿车,郑某某联系了原白云区运管的协勤王某乙帮忙取车,王某乙与被告人洪某某联系后,被告人洪某某提出凡参加查车的运管人员一人一条烟,付某某花3150元钱买了七条福贵烟,与郑某某到贵阳市白云区狗肉街找到被告人洪某某,被告人洪某某得到香烟后将车放行,烟被被告人洪某某分给参加查车一人一条。

5.2018年10月28日中午,吉某甲驾驶贵J****1白色起亚车,在白云区大树脚左转处非法营运时,被被告人洪某某带白云区运管协勤林某、王某甲、周某(另案处理)“钓线”查获,吉某甲找被告人胡某甲帮忙取车,被告人胡某甲称要交5000元钱,中间人蒋某甲联系了白云运管工作人员王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乙和被告人洪某某联系后,被告人洪某某称车主已找过被告人胡某甲并谈好5000元,之后蒋某甲带着吉某甲等人一起开车到白云区同心路和狗肉街交叉路口拿钱取车,所获5000元钱,被告人洪某某得2500元,王某乙得2500元。

6.2018年11月10日下午2点左右,吉某甲驾驶贵J****1白色起亚车非法营运,在白云区碧桃街被被告人洪某某带白云区运管协勤林某、周某、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查获,为逃避处罚,吉某甲找人讲情,被告人洪某某要求要被告人胡某甲去才取得到车,吉某甲联系了被告人胡某甲,被告人胡某甲联系后说要5000元钱,于是吉某甲当即微信转账5000元给被告人胡某甲,被告人胡某甲截留了2000元后。将其余3000元微信转账给被告洪某某,被告人洪某某分给了林某、周某、刘某甲各500元。

7.2018年11月18日下午5点,刘某乙驾驶贵A****U号海马牌白色越野车非法营运,在白云区育才路红绿灯下,被被告人洪某某带白云运管协勤刘某甲等人查扣,刘某乙就打电话联系郑某某帮忙取车,郑某某通过王某乙联系到被告人洪某某,被告人洪某某要求王某乙按照老规矩收钱,然后将车交给了王某乙。郑某某告知刘某乙要5500元,刘某乙转了5500元给郑某某,郑某某即将钱转给王某乙并将车开回给刘某乙,所获5500元,被告人洪某某得3000元,王某乙得2500元。

8.2018年12月3日,陶某某在白云区非法营运,被被告人洪某某带白云区运管协勤林某、周某、刘某甲等人查获,被告人洪某某明确告知陶某某必须找被告人胡某甲才能拿车,被告人胡某甲帮陶某某把车从运管处拿出来后,要求陶某某请吃饭并给运管人员每人买一条烟,陶某某买了三条硬中华和一条硬遵义香烟,因被告人洪某某等人不来吃饭,被告人胡某甲让陶某某直接转1500元给他,由他转给被告人洪某某,被告人洪某某获款后分别分给林某、周某、刘某甲各500元。

9.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洪某某安排该组织“平安车队”驾驶员樊某甲,钓贵G****3号非法营运驾驶员胡某甲的线而对其实施敲诈。按照被告人洪某某的安排,被告人樊某甲看见胡某甲在白云区大树脚装客后,就将情况报告给被告人洪某某。胡某甲开车到白云区七一路时,被等在那里的被告人洪某某等人查获。后经被告人胡某甲作中,胡某甲被敲诈3000元。

(五)阻碍执行职务

 1.2016年以来,修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对修文县医院门口的胡某甲的平安车队从事非法运营期间的违停行为进行劝阻时,被告人胡某甲组织平安车队人员多次通过与执勤辅警无理吵闹、拒绝配合。2018年初,被告人金某丙又将车违停在修文县医院路边挑衅交警,被交警抓现行,交警要扣被告人金某丙驾照,被告人金某丙拒绝配合,后被告人金某乙也赶到现场,协助被告人金某丙阻碍交警执法,交警见无法执法,通知警力增援,被告人金某丙、金某乙等人才离开。

2.2018年7月,修文县运管所工作人员李某甲、杨某、杨某甲、柯某甲等人在修文县医院红绿灯转白修线处,查到被告人李某甲从事非法运营,在对其开扣押手续时,被告人李某甲拒绝配合,被告人胡某甲组织其组织成员围住运管所工作人员,不让运管工作人员将被告人李某甲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开走,造成公路交通堵塞。后运管工作人员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才将被告人李某甲带离。

该组织成员实施的其他个人犯罪

1.2017年1月10日,公交车工作人员孙某某为阻止被告人胡某甲在白云区铁桥处公交车停车站载客,拉住被告人胡某甲车辆右侧反光镜不让其载客离开,被告人胡某甲明知被害人孙某某拉住其车辆的反光镜却突然加速将其拖倒在地致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头部脑挫裂伤致硬膜下血肿,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部蛛网膜下腔出血,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2018年11月18日中午,周某甲开着贵A****S号本田车非法营运,在白云区龚家寨被被告人洪某某等人查获,被告人洪某某不但不将所查获车辆交单位依法处置,反而叫周某甲找人讲价说情。周某甲通过吉某甲(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洪某某联系,讲成4000元拿车,吉某甲通过微信转账转给被告人洪某甲3000元。其余1000元为吉某甲所得。

3.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洪某某带着白云区运管协勤林某、史某(另案处理),在白云区碧桃街红绿灯处,将驾驶贵A****Y号桑塔纳轿车非法营运的彭某甲查获。被告人洪某某不但不将所查获车辆交单位依法处置,反而叫彭某甲找人讲价说情。通过吉某甲与被告人洪某某联系,讲成3500元拿车,所得3500元被吉某甲留下1500元后,微信转账2000元给被告人洪某某,被告人洪某某分给林某、史某各500元。

4.被告人洪某某与原修文运管协勤文某甲、文某甲朋友彭某甲以及非法营运驾驶员罗某甲相互勾结,将从事非法营运的贵F****9号非法营运驾驶员何某甲报点给被告人洪某某,让其带人查处以实施敲诈。2018年12月13日,何某甲非法营运到白云区商学院红绿灯处时,被被告人洪某某带着白云区运管的协勤周某等人查获,何某甲被敲诈6000元,被告人洪某某以及彭某甲、文某甲将敲诈所得6000元均分。

5.2018年10月16日,王某甲驾驶贵A****G号长安牌轿车非法营运载客,在白云公园铁桥红绿灯处被被告人洪某某查获,被告人洪某某不将所查获车辆交单位处罚,通过吉某甲收了王某甲1500元钱之后将王某甲车辆放行,被告人洪某某给了吉某甲100元。

6.2018年9月18日,谢某甲驾驶贵A****E号吉利自由舰轿车非法营运载客,在白云区同兴路加油站被被告人洪某某带单位协勤查获,被告人洪某某不将所查获车辆交单位处罚,在通过吉某甲收了谢某甲2000元钱之后将车辆放行。

7.2018年7、8月份的一天,非法营运驾驶员唐某甲驾驶贵A****G号吉利金刚轿车,载客到白云区铝兴路转盘处时,被被告人洪某某安排的胡某甲报点,被被告人洪某某查获,被告人洪某某不将所查获车辆交单位处罚,在通过胡某甲收了4000元钱后将车辆放行,被告人洪某某分给胡某甲1000元。

8.2018年11月4日,非法营运驾驶员付军驾驶贵A****7号启辰d60轿车,载客到白云区铁桥处时,被被告人洪某某安排的胡某甲报点,被被告人洪某某查获,被告人洪某某不将所查获车辆交单位处罚,在通过胡某甲收了3000元钱后将车辆放行,被告人洪某某分给胡某甲1000元。

9.2018年10月16日,非法营运驾驶员周某甲驾驶贵A****Q号白色桑塔纳轿车,载客到白云区环城高速公路桥脚时,被被告人洪某某带单位协勤查获。被告人洪某某不将所查获车辆交单位处罚,要求其找文某甲来讲情,并向文某甲提出要五条香烟,周某甲只得花4250元买了5条大重九香烟交给文某甲,文某甲在修文县**镇**农家乐将五条香烟如数交给了被告人洪某某。

10.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洪某某带单位协勤周某、蒋某甲(另案处理)等查车,在白云区碧桃街红绿灯路口处,将非法营运的杨某甲及所驾驶贵J****7号红色吉利远景牌轿车查获,被告人洪某某不将所查获车辆交单位处罚,在通过翟某甲收了3000元钱后将车辆放行。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樊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犯罪事实;取保候审期间,积极检举揭发该犯罪组织的犯罪事实,为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提供了帮助。系投案自首及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樊某乙、吴某甲、张某乙、李某甲、金某丙、杨某甲、李某乙、周某甲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组建所谓“平安车队”非法营运,数额巨大;为使组织利益最大化,公然与国家公共交通车辆抢夺交通资源、非法控制、垄断白云至修文的非法营运而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以及故意伤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洪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职权长期庇护所谓“平安车队”非法营运,数额巨大;为使组织利益最大化,非法控制、垄断白云至修文非法营运而利用工作便利对其他非法营运车辆明查暗处,敲诈勒索,组织组织成员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金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所谓“平安车队”长期非法营运,数额巨大;在与公共交通车辆抢夺交通资源、非法控制、垄断白云至修文非法营运的违法犯罪中,积极参加组织实施的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金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所谓“平安车队”长期非法营运,数额巨大;在与公共交通车辆抢夺交通资源、非法控制、垄断白云至修文非法营运的违法犯罪中,积极参加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乙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陈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所谓“平安车队”长期非法营运,数额巨大;在与公共交通车辆抢夺交通资源、非法控制、垄断白云至修文非法营运的违法犯罪中,积极参加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态度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王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所谓“平安车队”长期非法营运,数额巨大;在与公共交通车辆抢夺交通资源、非法控制、垄断白云至修文非法营运的违法犯罪中,积极参加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所谓“平安车队”长期非法营运,数额巨大;在与公共交通车辆抢夺交通资源、非法控制、垄断白云至修文非法营运的违法犯罪中,积极参加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态度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金某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所谓“平安车队”长期非法营运,数额巨大;在与公共交通车辆抢夺交通资源、非法控制、垄断白云至修文非法营运的违法犯罪中,积极参加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丙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金某丙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所谓“平安车队”长期非法营运,数额巨大;在与公共交通车辆抢夺交通资源、非法控制、垄断白云至修文非法营运的违法犯罪中,积极参加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乙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吴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所谓“平安车队”长期非法营运,数额巨大;在与公共交通车辆抢夺交通资源、非法控制、垄断白云至修文非法营运的违法犯罪中,积极参加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吴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杨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所谓“平安车队”长期非法营运,数额巨大;在与公共交通车辆抢夺交通资源、非法控制、垄断白云至修文非法营运的违法犯罪中,积极参加组织实施的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樊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所谓“平安车队”长期非法营运,数额巨大;在与公共交通车辆抢夺交通资源、非法控制、垄断白云至修文非法营运的违法犯罪中,积极参加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甲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樊某甲积极检举揭发该犯罪组织的犯罪事实,为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提供了帮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樊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所谓“平安车队”长期非法营运,数额巨大;在与公共交通车辆抢夺交通资源、非法控制、垄断白云至修文非法营运的违法犯罪中,积极参加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李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所谓“平安车队”长期非法营运,数额巨大;在与公共交通车辆抢夺交通资源、非法控制、垄断白云至修文非法营运的违法犯罪中,积极参加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乙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周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所谓“平安车队”长期非法营运,数额巨大;在与公共交通车辆抢夺交通资源、非法控制、垄断白云至修文非法营运的违法犯罪中,积极参加组织实施的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樊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所谓“平安车队”长期非法营运,数额巨大;在与公共交通车辆抢夺交通资源、非法控制、垄断白云至修文非法营运的违法犯罪中,积极参加组织实施的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乙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樊某乙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夏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所谓“平安车队”长期非法营运,数额巨大;在与公共交通车辆抢夺交通资源、非法控制、垄断白云至修文非法营运的违法犯罪中,积极参加组织实施的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认罪态度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夏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学祥

检察员刘开松

2019年8月29日

附:1.被告人胡某甲、洪某某、金某甲、金某乙、王某甲、张某甲、吴某甲现羁押于修文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金某丙、周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联系电话:1528600****)、樊某甲(联系电话:1376500****)、樊某乙(联系电话:1816676****)、夏某甲(联系电话1868544****)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证据卷共91册

3.光盘(视频资料)10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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