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19〕804号
被告人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身份证号码3401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村**幢**号**号。因盗窃,于1987年3月被劳动教养2年;因流氓,于1989年8月被劳动教养3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2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身份证号码3401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合肥市瑶海区**路**集体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身份证号码340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栋**室(户籍地:合肥市瑶海区**路**村**幢**室)。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7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于2013年7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于2013年6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娄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身份证号码340103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幢**室(户籍地: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26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5年5月6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04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幢**室。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6月被行政拘留5日,于2012年4月被行政拘留10日。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4月10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身份证号码3401041973********,汉族,高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合肥市包河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号**村**-**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身份证号码510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合肥市包河区**大道**居**幢** 室(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25日被合肥市肥东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身份证号码340102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园**幢**室。因盗窃,于2001年10月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于2003年3月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于2006年10月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6年6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8年3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9月18日刑满被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患有传染性疾病未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合肥公安局蜀山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身份证号码34060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合肥市长丰县**城**苑**栋**室(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集**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身份证号码340104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合肥市包河区**路**馆**栋**室(户籍地:合肥市蜀山区**路**号**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某、胡某某、吴某某、许某某、倪某某、娄某某、吴某某、苏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荣某某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吴某某运输毒品
1.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荣某某邀约吴某某驾车接送其到湖北省荆州市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吴某某同意并驾车带着荣某某到荆州市购买27包重16.2克的甲基苯丙胺,随后,吴某某驾车带着荣某某和甲基苯丙胺返回合肥市区,荣某某给吴某某部分甲基苯丙胺作为报酬。
2.2019年5月4日,被告人荣某某再次邀约吴某某驾车接送其到湖北省荆州市购买甲基苯丙胺,吴某某同意并驾车带着荣某某到荆州市购买40包重24克的甲基苯丙胺,随后,吴某某驾车带着荣某某和甲基苯丙胺返回合肥市区,荣某某给吴某某部分甲基苯丙胺作为报酬。
被告人荣某某购买上述甲基苯丙胺并运输回合肥后贩卖给许某某、胡某某等人。
(一)被告人荣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胡某某
1.2019年5月11日晚上 ,被告人荣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路169号万和**小区4幢1612室,以2700元的价格贩卖1.8克甲基苯丙胺给胡某某。
2.2019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荣某某与胡某某约定好以1500元的价格贩卖1.5克甲基苯丙胺给胡某某,荣某某带着甲基苯丙胺到达胡某某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69号万和新城小区4幢1612室的住处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被告人荣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1.2019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荣某某在其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路178号**四村9幢6号1室家中,以10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2. 2019年3月28日晚上,被告人荣某某在其家中(位置同上)以9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3. 2019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荣某某在其家中先后两次以400元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共计以8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4. 2019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荣某某在其家中以10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5.2019年3月9日晚上,被告人荣某某在其家中以10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6. 2019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荣某某在其家中以10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7. 2019年3月8日晚上,被告人荣某某在其家中以500元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8. 2019年3月3日晚上,被告人荣某某在其家中以10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9.2019年2月26日晚上,被告人荣某某在其家中以10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10.2019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荣某某在其家中以9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三)被告人荣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给许某某
1.2019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荣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广场附近以960元的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许某某。
2.2019年5月7日,被告人荣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以970元的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许某某。
3.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荣某某在其家中以9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许某某。
4.2019年4月6日左右,被告人荣某某在合肥市区以900元的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许某某。
5.2019年4月14日,许某某联系被告人荣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荣某某让许某某到其家中找被告人张某某拿甲基苯丙胺,许某某到荣某某家中后,张某某根据荣某某安排将0.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许某某,后许某某支付荣某某460元。
(四)被告人荣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1.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荣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和平影院附近,以300元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2.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荣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和平影院附近,以500元价格贩卖0.4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3.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荣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和平影院附近,以1000元价格贩卖0.7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4.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荣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和平影院附近,以500元价格贩卖0.4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5.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荣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和平影院附近,以900元价格贩卖0.7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6.2019年2月1日,被告人荣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和平影院附近,以900元价格贩卖0.7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7.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荣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和平影院附近,以950元价格贩卖0.7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8.2019年1月5日,被告人荣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和平影院附近,以1000元价格贩卖0.7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五)被告人荣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刘某某
1.2019年5月11日夜里,被告人荣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与铜陵路交口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刘某某。
2.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荣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内,以600元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刘某某。
(六)被告人荣某某伙同被告人胡某某共同购买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
2019年4月,被告人荣某某请被告人胡某某帮其购买30克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胡某某同意并收取荣某某2万元定金,胡某某联系其认识的重庆毒贩谈好购毒事宜,后因公安机关查处严格无法发货,胡某某将2万元定金退还给荣某某。
(七)被告人荣某某伙同被告人许某某共同购买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
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荣某某请被告人许某某帮其购买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许某某表示同意并帮荣某某与自己朋友联系谈好购毒事宜,后荣某某从许某某朋友处以38000元购买30克甲基苯丙胺,该甲基苯丙胺质量差。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荣某某被公安机关在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16.08克甲基苯丙胺。
2019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荣某某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号**四村9幢6号1室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4.09克甲基苯丙胺。
二、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
(一)被告人胡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荣某某
1. 2019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万和新城小区附近,以2500元的价格贩卖1.8克甲基苯丙胺给荣某某。
2.2019年5月2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万和新城小区附近,以900元的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荣某某。
3. 2019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万和新城小区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荣某某。
(二)被告人胡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1. 2019年3月23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万和新城小区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2. 2019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万和新城小区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3. 2019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万和新城小区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4. 2019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万和新城小区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5. 2019年4月3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万和新城小区附近,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1.2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6. 2019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万和新城小区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7. 2019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万和新城小区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8. 2019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万和新城小区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9. 2019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万和新城小区附近,以1950元的价格贩卖1.2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10. 2019年4月13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万和新城小区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11.2019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万和新城小区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12.2019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万和新城小区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13. 2019年4月18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万和新城小区附近,以970元的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14.2019年4月19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万和新城小区附近,以500元的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15. 2019年4月19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万和新城小区附近,以850元的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16. 2019年5月1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万和新城小区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17. 2019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万和新城小区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三、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
1.2019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安纺四村附近,以1080元的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娄某某。
2.2019年2月26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安纺四村附近,以1050元的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娄某某。
3.2019年3月3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安纺四村附近,以1050元的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娄某某。
4.2019年3月8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安纺四村附近,以550元的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娄某某。
5. 2019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安纺四村附近,以1050元的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娄某某。
6. 2019年3月9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安纺四村附近,以1050元的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娄某某。
四、被告人娄某某贩卖毒品
(一)被告人娄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倪某某
1. 2019年5月7日下午, 被告人娄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550元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倪某某。
2. 2019年5月6日下午, 被告人娄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550元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倪某某。
3. 2019年5月5日下午, 被告人娄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550元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倪某某。
4. 2019年3月29日下午, 被告人娄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11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倪某某。
5. 2019年3月9日中午, 被告人娄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11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倪某某。
6. 2019年3月8日中午, 被告人娄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600元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倪某某。
7. 2019年3月4日上午, 被告人娄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11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倪某某。
8.2019年2月26日晚上, 被告人娄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11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倪某某。
9. 2019年2月14日下午, 被告人娄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11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倪某某。
(二)被告人娄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苏某某
1. 2019年5月10日晚上,被告人娄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600元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苏某某。
2. 2019年4月18日中午,被告人娄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600元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苏某某。
3. 2019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娄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12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苏某某。
4. 2019年3月27日下午,被告人娄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12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苏某某。
5. 2019年5月13日中午,苏某某联系被告人娄某某购买0.3克甲基苯丙胺,并已支付600元毒资,后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被告人娄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1.2019年5月11日晚上,被告人娄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12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
2. 2019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娄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1200元价格将0.6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吴某某。
3. 2018年12月13日晚上,被告人娄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门口,以1200元价格将0.6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吴某某。
2019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娄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时,查获0.29克甲基苯丙胺。
五、被告人倪某某贩卖毒品
(一)被告人倪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苏某某
1. 2019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倪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12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苏某某。
2. 2019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倪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600元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苏某某。
3. 2019年5月8日晚上,被告人倪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600元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苏某某。
4. 2019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倪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600元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苏某某。
5. 2019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倪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600元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苏某某。
6. 2019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倪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600元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苏某某。
7. 2019年5月5日晚上,被告人倪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600元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苏某某。
8. 2019年5月4日晚上,被告人倪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600元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苏某某。
9. 2019年3月29日中午,被告人倪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12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苏某某。
10. 2019年3月27日晚上,被告人倪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12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苏某某。
11. 2019年3月9日中午,被告人倪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12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苏某某。
12. 2019年3月8日中午,被告人倪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12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苏某某。
13. 2019年3月4日上午,被告人倪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12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苏某某。
14. 2019年2月28日中午,被告人倪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12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苏某某。
15. 2019年2月26日晚上,被告人倪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12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苏某某。
16. 2019年2月14日晚上,被告人倪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12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苏某某。
(二)被告人倪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娄某某
1. 2019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倪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11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娄某某。
2. 2018年12月13日晚上,被告人倪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9号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生活区内,以1100元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娄某某。
六、被告人苏某某、赵某某均吸食甲基苯丙胺,赵某某没有购毒渠道,遂找苏某某购买,由赵某某出资,苏某某寻找倪某某、娄某某等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后交给赵某某,赵某某在其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靶场路宝利丰公馆13栋1007室的住处容留苏某某共同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9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苏某某以1200元购买0.6克甲基苯丙胺后交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处容留苏某某一起吸食。
2. 2019年6月2日中午,被告人苏某某以1200元购买0.6克甲基苯丙胺后交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处容留苏某某一起吸食。
3. 2019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苏某某以1200元购买0.6克甲基苯丙胺后交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处容留苏某某一起吸食。
4.2019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苏某某以600元购买0.3克甲基苯丙胺后交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处容留苏某某一起吸食。
5.2019年5月30日中午,被告人苏某某以1200元购买0.6克甲基苯丙胺后交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处容留苏某某一起吸食。
6. 2019年5月29日中午,被告人苏某某以1200元购买0.6克甲基苯丙胺后交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处容留苏某某一起吸食。
7.2019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苏某某以600元购买0.3克甲基苯丙胺后交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处容留苏某某一起吸食。
8. 2019年5月26日晚上,被告人苏某某以1200元购买0.6克甲基苯丙胺后交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处容留苏某某一起吸食。
9.2019年5月21日中午,被告人苏某某以1200元购买0.6克甲基苯丙胺后交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处容留苏某某一起吸食。
10.2019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苏某某以1200元购买0.6克甲基苯丙胺后交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处容留苏某某一起吸食。
11.2019年5月9日晚上,被告人苏某某以600元购买0.3克甲基苯丙胺后交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处容留苏某某一起吸食。
12. 2019年5月8日晚上,被告人苏某某以600元购买0.3克甲基苯丙胺后交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处容留苏某某一起吸食。
13. 2019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苏某某以600元购买0.3克甲基苯丙胺后交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处容留苏某某一起吸食。
14. 2019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苏某某以600元购买0.3克甲基苯丙胺后交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处容留苏某某一起吸食。
15. 2019年5月5日晚上,被告人苏某某以600元购买0.3克甲基苯丙胺后交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处容留苏某某一起吸食。
16. 2019年5月4日晚上,被告人苏某某以600元购买0.3克甲基苯丙胺后交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处容留苏某某一起吸食。
17.2019年3月31日晚上,被告人苏某某以1200元购买0.6克甲基苯丙胺后交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处容留苏某某一起吸食。
18. 2019年3月29日中午,被告人苏某某以1200元购买0.6克甲基苯丙胺后交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处容留苏某某一起吸食。
19. 2019年3月27日晚上,被告人苏某某以1200元购买0.6克甲基苯丙胺后交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处容留苏某某一起吸食。
20.2019年3月9日中午,被告人苏某某以1200元购买0.6克甲基苯丙胺后交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处容留苏某某一起吸食。
21.2019年3月8日中午,被告人苏某某以1200元购买0.6克甲基苯丙胺后交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处容留苏某某一起吸食。
22.2019年3月4日晚上,被告人苏某某以1200元购买0.6克甲基苯丙胺后交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处容留苏某某一起吸食。
23.201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苏某某以1200元购买0.6克甲基苯丙胺后交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处容留苏某某一起吸食。
24.2019年2月26日晚上,被告人苏某某以1200元购买0.6克甲基苯丙胺后交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处容留苏某某一起吸食。
25.2019年2月14日中午,被告人苏某某以1200元购买0.6克甲基苯丙胺后交给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处容留苏某某一起吸食。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荣某某、胡某某、娄某某、倪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6月4日被告人苏某某、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告人荣某某、胡某某、吴某某、许某某、倪某某、娄某某、吴某某、苏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搜查笔录、称重记录;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并贩卖甲基苯丙胺97.3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运输甲基苯丙胺40.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4.1克,被告人许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0克,被告人苏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2.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8.7克,被告人娄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8.49克,被告人吴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3.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住处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许某某属累犯,被告人娄某某属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文珺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吴某某、倪某某、苏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娄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荣某某、许某某、吴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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