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8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牛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家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村**号,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字某斌,男,白族,1986年**月**日生,云南省云龙县人,身份证号码:5329291986********,高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云龙县**乡**村委**组**号。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字某宣,男,1983年**月**日生,云南省云龙县人,身份证号码:5329291983********,白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州云龙县关坪乡自新村委会上司孟组16号。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身份证号码:5329011985********,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市**乡**村委**村**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白族,1984年**月**日生,云南省泸水县人,身份证号码:5333211984********,高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乡**村**组**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生,云南省云龙县人,身份证号:5329291982********,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州云龙县**乡**村委**房组**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字某斌、字某宣、杨某某、何某某、苏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告人字某斌、字某宣,编造虚假贷款理由,共同伪造村委会证明、种植合伙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中国农业银行大理支行车辆贷款21.8万元。
2018年5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编造虚假贷款理由,共同伪造村委会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中国农业银行大理支行车辆贷款16万元。
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告人何某某、苏某某,编造虚假贷款理由,共同伪造村委会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中国农业银行大理支行车辆贷款2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视频资料、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字某斌、字某宣、杨某某、何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字某斌、字某宣、杨某某、何某某、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贷款理由,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其中被告人胡某某贷款诈骗数额66.8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字某斌、字某宣贷款诈骗数额21.6万、被告人杨某某贷款诈骗数额16万元、被告人何某某、苏某某贷款诈骗数额29万元,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字某斌、字某宣、杨某某、何某某、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帮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字某宣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字某斌、杨某某、何某某、苏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澍
2020年3月12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3张、U盘1个。
被告人胡某某、字某斌、苏某某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被告人字某宣、杨某某、何某某现在家中候审。(字某宣联系电话1876094****、杨某某联系电话:1918776****、何某某联系电话:1376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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