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古月”,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2003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6月因犯抢夺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高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谌某某,绰号“文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村**号。2013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5年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高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小区**栋**室,个体。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谌某某、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8日晚上,左某某邀请吴某甲、梅某某、魏某某到高安市**KTV317包厢唱歌,直到晚上11点多,吴某甲送陪他的女孩子陈某某(艺名:糖宝)时,提出要陈某某去瑞雪宾馆开房,陈某某不同意,吴某甲便要陈某某下车,吴某甲一个人返回317包厢,吴某甲要求陈某某返回包厢才付小费,否则不买单。**KTV的妈咪魏某甲(艺名:萍萍)便叫来陈某某返回317包厢,在包厢内梅某某拿出700元现金(陈某某的小费)当场烧掉,魏某甲见状便要带陈某某离开317包厢,魏某某起身用空啤酒瓶朝魏某甲头顶砸了一下,双方发生争吵。吴某甲、魏某某等人就要离开317包厢,魏某甲便不让,双方一直拉扯在老蒋龙虾馆旁边的地下车库进出口位置。29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谌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吴某某,约好去高安市安居路老蒋龙虾馆吃夜宵,被告人谌某某先到,随后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赣C3****宝马越野车带着被告人吴某某和高安市**KTV营销经理况某某从**KTV唱歌出来去高安市安居路老蒋龙虾馆吃夜宵,到达目的地时,被告人胡某某看到魏某甲与很多人站在老蒋龙虾馆旁边的地下车库进出口处,便问魏某甲什么事。魏某甲告诉被告人胡某某,是有客人唱歌不买单,还动手打了魏某甲。由于被告人胡某某平常和魏某甲关系很好,便将车停放路边,下车去质问魏某某为什么唱歌不买单还动手打人。魏某某和被告人胡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胡某某便动手打魏某某,被告人谌某某见被告人胡某某动手也冲上前对魏某某殴打,后被告人吴某某朝魏某某屁股踢了一脚,被告人胡某某、谌某某、吴某某被**工作人员陆某某等人拉开。被告人谌某某见吴某甲在旁边用手机录像,便将吴某甲打倒在地后用脚踢吴某甲背部、后腰处。被告人胡某某对上前劝架的梅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谌某某殴打吴某甲后又追上去,对跑走的梅某某进行殴打。后经高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高安市匡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魏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08月04日,被告人谌某某规劝被告人胡某某一起到高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09月03日,被告人吴某某到高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谌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谌某某、吴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谌某某、吴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属自首。被告人胡某某、谌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谌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节,属立功。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前科,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谌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倩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谌某某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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