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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等5人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公诉刑诉〔2019〕1006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永昌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3日被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加上原判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2007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杨云,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电话15669998989。

被告人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新登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组**号。因吸毒,于2018年4月26日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号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社区**路**号,现住本市富阳区新登镇某某宾馆**室。因卖淫,于2019年4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电话15669998989。

辩护人周志亮,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电话19458188176。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蒋某甲、陈某甲、黄某甲、陈某乙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被告人蒋某甲、陈某乙,在被告人胡某某经营的位于本市富阳区新登镇**路**号的某某会所内及被告人胡某某租赁的位于新登镇**路**号**单元**楼租房内,以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容留卖淫女唐某甲、陈某丙、王某甲(未成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中,被告人蒋某甲负责招揽卖淫女、接送嫖客、发布招嫖信息,并帮助收取嫖资。被告人陈某乙帮助发布招嫖信息,并帮助收取嫖资。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明知被告人胡某某容留卖淫,仍帮助介绍卖淫女陈某丙、王某甲至被告人胡某某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帮助收取嫖资。至案发,共容留卖淫30余次,获利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客房结账单、病历、诊断证明书、收费单、机票信息、住宿登记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社区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甲、陈某丙、司某某、章某甲、许某某、钱某某、陈某丁、罗某某、俞某某、章某乙、董某某、王某乙、唐某乙、黄某乙、郭某某、蒋某乙、张某某、石某某、陈某戊、章某丙、娜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蒋某甲、陈某甲、黄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蒋某甲、陈某甲、黄某甲、陈某乙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凯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蒋某甲、陈某甲、黄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居原住处(电话1875716****)。

2.案卷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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