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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乡**村**组**号,捕前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9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被告人胡某某经韩某某(行业名“添赢”,未到案)的介绍,在北海市辖区交纳人民币14万元申购款后,加入了所谓“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并积极发下传销人员进行牟利。先后直接发展了王某甲、胡某某、赵某甲(均未到案)三人为其直接下线。王某甲、胡某某、赵某甲加入传销组织后,又先后各自发展其他传销人员加入传销组织。2018年11月,韩某某的直接上线王某乙(行业名“添乐”,已另案起诉)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胡某某接管了王某乙的传销体系,成为A1级别老总,然后协助传销体系中的管理人员赵某乙(A级老总,未到案)管理传销体系,并从中获利约50万元人民币。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从广西南宁市携带传销款149800元到北海市银海区发放传销人员的提成和工资,后被公安干警人赃俱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乙、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意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讯问笔录、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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