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沙河镇、厉庄镇组织李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储某某、万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徐某某等9人,冒用北京天罡大熊座科贸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师身份,获取商务签证出境至哈萨克斯坦从事车辆驾驶工作。2019年7月18日,哈萨克斯坦移民局检查发现后要求李某某、王某某等9人限期离境。

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务联络信息、合同、签证、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证明;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储某某、万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徐某某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组织他人使用以虚假的出境事由骗取的出境证件出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贤亮

检察官助理:庄建晓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3186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