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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组织卖淫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一部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94********,湖南省桃江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村**组**号。2018年8月21日,因容留他人卖淫,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0年6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在蒋某甲(已判刑)的召集下,与蒋某甲蒋、蒋某乙(已起诉)、李某甲(已判刑)、李某乙(在逃)等人共同商议,承租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号**酒店16楼的房间,开设了一个卖淫嫖娼的场所,并组织20余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该场所从每天14时许营业至次日凌晨2时许,每天至少十余名“女技师”(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并设有专门的技师房(1606房)、挑选技师选秀房(1602房),提供的卖淫服务价格为1000-1700元不等,卖淫人员分得520-1000元不等的提成,场所分得280-500元不等的提成,业务员每单提成200元。该场所雇佣李乾、石娜娜、汪莎(三人均以判刑)负责管理卖淫女、接待嫖客、收银、管账。蒋某甲蒋某某、蒋某乙、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共同合伙经营该卖淫场所,对场所的经营利润共同分成,同时被告人胡某某还担任该场所的现场经理,负责卖淫嫖娼的现场调度、处理现场突发事件(包括应对公安机关检查)。2018年11月26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喔活酒店当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七人,当场扣押记账本、POS机和三台手机。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书写账单、微信转账截屏、支付宝转账截屏、微信聊天截屏,银行流水记录等书证;2.检查、扣押笔录,辨认笔录3.证人潘某某、罗某某、徐某某、周某某、江星星等人的证言;4.同案犯李某甲、李某乙、汪某某、石某某、蒋某甲蒋某某、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历玉换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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