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1********,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白城市洮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在白城市米家智能生活有限公司当店长之便,非法侵占公司销售资金19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账目明细、抵债协议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晶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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