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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602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1********,汉族,初中,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住四川省金堂县******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梅学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9年9月6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自己是**镇**社区**皮具制品厂车间主任的职务之便,从工厂的车间内秘密将工厂的加工成品手提包(牌子PRADA和TUSCANS)共89个拿回自己的出租屋内。2019年9月6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又将车间将一个手提包从车间拿走,在时代厂门口被抓获,当场缴获PRADA手提包一个。被告人胡某某对其侵占时代皮具厂的手提包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侦查员从胡某某的出租屋内又搜出手提包(牌子PRADA和TUSCANS)共89个。(经鉴定,涉案90个手提包价值为67683.92元人民币。)胡某某于2019年9月6日12时许,在东莞市**皮具制品厂有限公司抓获归案。破案后,已起获被盗手提包90个并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泳琪

20191212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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