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74********,汉族,专科毕业,原梅坑镇**村委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丰城街道**路**号**楼。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职务侵占案,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在任职梅坑镇**村委会**期间,于2012年11月2日通过村民小组代表会议,以维修高压线路名义预收***山承包者蒲某某的租金。胡某某提供两张收据向蒲某某收取租金共计11.04万元(其中一项为收取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一年租金3.68万元;另一项为预收2058年至2060年共计两年租金7.36万元),并要求蒲某某将上述款项转账到刘某某银行账户,胡某某将租金借给刘某某用于个人生意周转。后蒲某某的代理人吴某某发现胡某某预收的租金中的3.68万元与承包合同中支付的押金部分相重复,便向胡某某要回3.68万元。2015年后,刘某某返还部分借款给胡某某,胡某某收到后也没有缴入**村委会村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我院量刑建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志佳
检察官助理 李宇林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件:1.调查卷宗肆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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