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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职务侵占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身份证号码500112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重庆**路店)**,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入职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后被任命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路分公司(重庆**路店)**,负责该店日常经营管理。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店长每日应将门店现金营业款定时存入公司指定账户。自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胡某某利用管理现金营业款的职务之便,截流公司营业款166331.31元,存入其个人账户或直接消费。2019年10月22日,公司财务核对账目时发现胡某某侵占公司营业款的事实,胡某某随即向公司坦白其侵占事实,并在公司财务人员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胡某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

2.对账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营业款16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凌燕

检察官助理:唐龙辉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1幢**单元**。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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