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699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家住浙江省金华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永康市**街道**路**号**小区物业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小区业主上交的物业费、水费、车位管理费等费用挪出归其个人使用,累计金额达567863元。
截至2020年5月底,被告人胡某某已归还全部挪用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流水、转账凭证、**业主委员会账户交易明细、备案证明、工资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莹盈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永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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