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刑诉〔2020〕Z217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芜湖市湾沚区陶辛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芜湖市湾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湾沚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的父亲胡来保此前在芜湖市湾沚区**二期项目承建单位安徽庆**建设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于2020年9月20日5时许被发现在**工地自缢身亡。当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其家族内部微信群内邀集亲属胡某甲、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20余人次日至湾沚区**工地讨要说法。
2020年9月21日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其母亲罗某某(另案处理)、胡某甲、张某某等20余人从湾沚区陶辛镇出发,至**工地焚烧纸钱和摆放花圈。民警出警制止后组织家属代表胡某某等人至湾沚派出所与工地负责人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调解未果后被告人胡某某与罗某某、胡某甲、张某某等人于11时许再回到**工地,在已经被告知**一期、二期是不同施工方的情况下,仍然对**一期项目承建单位芜湖成**建设有限公司工地配电房采用拉电闸方式断电,并阻止工人送电,且对配电房上锁,断电持续时间约3小时,造成芜湖成**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与罗某某、胡某甲、张某某等人再次前往**售楼部摆放花圈和焚烧纸钱、毁坏金蛋,同去人员胡某乙(另案处理)与售楼部物业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当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罗某某、张某某、胡某甲和胡某乙等十余人至湾沚区政府南门处聚集讨要说法,被民警带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取得**一期施工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资料、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等;
2. 证人罗某某、胡某甲、张某某、徐某某、胡某乙、胡某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被告人胡某某系首要分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综合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兵
检察官助理:张伶俐
2020年12月7日
附:1. 被告人胡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 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 本院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