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苗族,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2000********,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住凤凰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凤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7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受同案人龙某甲(在逃)的邀约,伙同吴某甲(在逃)、龙某甲(在逃)、妹龙(身份待查)等人找被害人吴某乙、龙某乙寻仇。当晚10时许,龙某甲、胡某某等人得知吴某乙、龙某乙等人在沱江镇“名城宾馆”405房间,便由胡某某驾驶车辆搭载龙某甲等八人赶往名城宾馆。龙某甲、胡某某等人敲开405房门后,便一起冲入房内,持房间内的酒瓶殴打吴某乙。龙某乙见状便上前帮忙,龙某甲、胡某某等人又一起围殴龙某乙。之后,龙某甲、胡某某等人离开现场。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
2020年2月13日经鉴定被害人吴某乙的伤情属轻微伤,被害人龙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龙某丙,杨某某、龙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乙、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6.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逞强斗狠、报复他人,伙同多人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积极参加斗殴,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丽
检察官助理:程权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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