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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2000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1321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肖某某(另案处理)的女朋友张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胡某某就邀约何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与肖某某约架,双方约定在南部县瑞安路打架。随后何某甲、李某某、张某乙等人手持砍刀与肖某某、宋某某、马某某、何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约定地点进行斗殴,导致肖某某左臂被砍伤。经南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其意见为:肖某某左前臂皮肤裂伤、左尺骨不全骨折,目前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经对肖某某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亚绯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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