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27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陆某某是佛山市南海区**厂(以下称“**厂”)实际经营者。陆某某及其妻子杨某某与被告人胡某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018年1月31日至2月1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与陆某某通过他人的银行账号制造了人民币280万元的借款流水。2018年2月2日,陆某某向胡某某出具一张280万元的借条,并抵押“**厂”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开发区“**”的上盖厂房。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陆某某、杨某某,请求法院判决二人返还此前的债务及上述人民币280万元。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经审理,认定胡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于2019年5月24日裁定驳回胡某某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抓获被告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0 年 5月 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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