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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虚假诉讼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刑检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84********,汉族,大学本科,系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住通化县快大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假诉讼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8年4月17日受刘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在其明知刘某某借给赵某某人民币40000元(预先扣除利息人民币7000元,实际支付人民币33000元),双方系借贷关系情况下,仍然伙同刘某某虚构刘某某和赵某某、王某某夫妇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且刘某某已支付赵某某人民币170000元购房款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诉求赵某某、王某某交付房屋。致使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并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吉05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赵某某、王某某夫妇坐落在通化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于同年7月2日作出(2018)吉0502民初**号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某某、王某某夫妇向原告刘某某交付房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授权委托书及民事起诉状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瑞军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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