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销售分公司****加油站营业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虚开发票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虚开发票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3月4日、同年5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4日、同年6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同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加油站担任营业员期间,在未给****加油卡储值的情况下,开具14张总金额为人民币900,000.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交由****入账。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加油卡开户信息等;
2.证人张某某、宋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瑞楠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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